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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善登打算先以个人名义,把剧本授权善登文化,套一层「著作人权」,版权会牢牢掌握在他手里。

然后沈善登通过「善登文化」投入300万人民币,作为项目投资款,再之后中影加入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关键条款包括,中影投资400万人民币,明确「善登文化」为第一出品方和着作权人。

沈善登也尊重了中影的利益。

中影作为联合出品方和主要投资方,享有,影片的署名权,联合出品方之一。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优先发行权,保证中影的核心诉求,也是其价值所在,利用其强大发行网络。

按照投资比例获得40%的收益分成权,包括票房分帐、后产品开发、电视播映、音像版权等。

在重大决策上有一定的参与权,如超支、主创变更,但不能动摇「善登文化」的版权所有权和最终决策权。

「中影难道还要谢谢你给我们发行权?」

廖田听完之后,感觉十分荒谬。

又恍然大悟。

「怪不得你先花自己的钱,不急着让我方进场,原来早打着这个主意。」

想到这,廖田望向沈善登的眼神微变。

谁要是把沈善登当做心思稚嫩的大学生,或者刚入行的电影圈后辈,恐怕会被坑死。

这绝对是只小狐狸。

廖田直白道:「你的要求很过分,做事也不讲究,借着中影的名义各种拉人,又套来吴京,有了吴京加入的基础上,转手又来和我们谈判。」

沈善登连忙解释:「我的要求很合理,我本身就是项目发起人。这有助于我完全掌握项目,也有助于让项目在精神上和厂长战略对齐。」

廖田那叫一个无语:「那你如何说服其他投资人?这个项目,有吴京的一百万,还有两百万缺口,其他投资人不理解为什幺版权要归一个新成立的小公司,而不是更有保障的中影。」

沈善登不觉得有影响:「这并不影响中影提供协调拍摄场地、政策支持、部分后期资源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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