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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久之后,又一条关于女子的新法落地。

那便是各地若有被强行婚嫁的,尽可去衙门投告,查明之后。

逼迫女子嫁人的,鞭刑五十,罚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给苦主,最低不少于五十两。

强娶女子之人,当以强奸罪论处。

若生下孩子的,女子也可自由选择是否要孩子。

若要,便可得男方全部产业,待男方服刑结束,还得每月支出收入的一半给女方,用以养育孩子。

且不说如今是盲婚哑嫁的时候,还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说法在。

沈东新这一新法下去,男人们人人自危。

各地衙门还专门增设了处理这类案件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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