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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俗点话说,大概意思就是伱还没有犯罪,但是你准备去犯罪。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

只不过.…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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