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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声誉做起来的。

经过了多年的时间发展,形成了如今的规模。

并且即将上市。

在这其中,乔丹的名气和声誉能够占到绝大部分的功劳。

因为其销售品牌的营销是一个公司必不可少的部分。

并且在运动品牌中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影响力。

在现实中不是没有这种例子,例如说——李宁。

李宁的发展史,在最初的前期,就是借助了其本身的影响力,发展起来的品牌。

相比较某宁,乔丹在国内的粉丝基础相对来说更大一些。

当然,也是其运动项目所造成的结果。

基于这些,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作为原告方,苏白所提出来的诉讼申请,完全可以被庭审所判定成功。

而另一边,在听到苏白的法庭陈述后。

张远在审判长的要求下,也同样进行了法庭陈述。

实际上。

张远也清楚,这场庭审如果败诉了。

那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需要进行改名。

还可能会面临天价的赔偿处罚。

现在虽然说,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判定。

甚至在审判长的倾向中,很有可能驳回了原告方的判定请求。

可是,这场案件中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就是乔丹的姓名权问题!

刚才针对这一点的判定,已经详细的说明了这场庭审他们被告方败诉了。

所以苏白才会在法庭陈述中,没有提及其他问题,只是提及了相应的赔偿和诉讼申请的问题。

张远心里也清楚,这场庭审进行的反向索赔也失败了。

因为基于第一点姓名权的判定上,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劣势。

姓名权的判定证明了对方并没有故意散播谣言,影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声誉。

索赔6000万自然而然不会被法院所采纳。

而他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

尽量去减少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这场庭审中的损失。

理清思路,张远开始了法庭陈述。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对于原告方所控告的,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先生的姓名权,这一点法院已经经过判定,我方就不再进行陈述。”

“但是我方想要表明一点,我方在主观故意上并没有故意性。”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什么?”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没有在主观上要以乔丹先生的姓名权来进行营销,或者是刻意的去进行牟利。”

“所以在这种主观性下,我方认为,我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我方请审判长能够考虑到我方在这种主观上的情况进行判定。”

在这种已经判定了侵犯其姓名权的的情况下。

张远只能按照这种情况来,尽量的减轻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责任。

从而去规避一些不好的情况。

但话说回来.…张远陈述的情况会被审判长采纳嘛?

这一点可以说是非常的困难。

因为现在已经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归其本人所有。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经营是属于制造运动品进行销售。

在前期进行销售的时候,多多少少有利用乔丹影响力和名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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