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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雄话音刚落,陈大山便笑着接话道:“不用等将来!”

“我前段时间在港岛注册了一家公司,正在计划开拓港岛和东南亚的市场,眼下刚好需要一个有影响力的产品推介人!”

“您说吧,请这两部剧的主角拍广告,费用大概是多少?”

“若是方便,我们现在就能把这件事定下来!”

这个年代的港岛,就已经有“明星代言”的概念和实际操作了。

虽然还不叫“代言人”,而是叫做“产品推介人”,但相应的商业逻辑已经完全成立。

但和后世的模式完全不同,规模、形式、合约、酬劳都处于早期、朴素的阶段。

最关键的是,吃相远没有后世那么难看!

不存在全年代言,终身代言的说法!

大多是一条广告、一张平面海报,或是两者打包定价,拍好之后便能长期使用。

只要不请明星参与线下营销(剪彩、产品发布会、记者会、唱片或电影宣传联动、嘉年华、综艺表演冠名),就不会产生额外费用。

陈大山心里很清楚!

那两部剧虽说在港岛已经走红,但还没有打入内地市场,没掀起那股万人空巷的热潮。

现在就请主角把广告拍了,广告成本至少能节省一半倒是其次,最关键的是能抢占先机。

到时候直接把广告插在电视剧中间放,虽说很可能会挨骂,但效果绝对是杠杠的!

林国雄闻言,脸上的笑意更甚!

都要进军港岛和东南亚市场了,还说你是个穷山村里的农民?

罢了,既然他不愿意说透,那我也就跟着装糊涂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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