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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到底是怎么想的,图什么啊!

办公室里,老唐看着面前的王青青道:“图什么?当然是图公正了,和稀泥有人愿意接受,那自然有人不愿意接受。”

“不愿意接受那就要维权,否则法律制定出来是干嘛的。”

这姑娘作为他的助理,刚刚居然问他两百块的事是不是没必要起诉。

这个世界上哪有那么多有必要没必要的,今天可以说两百块没什么必要,明天就能说十天拘留也没必要。

反正都是忍忍就过去了。

“行了,你出去吧,如果再有这样的问题,那我肯定是要换个助理的。”

虽然这姑娘很吸引人,但他老唐只是用来过眼瘾的。

眼看着门被关上,老唐也是叹口气,他当然知道两百块其实不值得打官司,但这是非常必要的。

对方没有丝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像是之前碰瓷那对父女一样。

这种事也确实是小事,好像看起来调解就没事了,但是,越这样,这种人以后就会越猖狂。

事实上他唐方镜自己也在网上经常能看到,一些开车强行加塞的,那脾气一个个大的惊人。

好像你不给他让你就犯了大罪一样,下车还要打人。

如果不来的狠一点,他们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有错,反正无非用钱就能搞定,那怕什么,下次可能更猖狂。

时间很快来到了三天后,西红区法院,老唐拎着手提包已经坐到了原告代理人位置。

居海清没来,据说是几天没更新被寄了刀片,这会儿正在战战兢兢的赶稿子,不敢再有半点拖延。

等了一会儿,被告那边也来人了,是一个中年大汉,脸色很黑,身边还有一个代理人。

老唐也没去打招呼,这会儿肯定是把人得罪狠了,不过他无所谓,这两年得罪的人多了。

维权这件事本身就要得罪人的,如果害怕得罪人就不敢打官司,那他趁早躺进棺材里去就行。

等了一会儿,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带着两个审判员走了进来。

今天的审判长同样脸色很黑,立案庭那边什么案子都立,这种案子真的是不好弄。

案件开庭了,法庭调查阶段时间不长,因为案件证据很少,基本上就那一个视频。

“视频中,于二明先要强行插队,而且已经到了实线依旧插队,我方当事人拒绝其插队是合理的。”

“结果强行插队发生车辆剐蹭,对方下车后直接骂人,是否可以认定对方挑事在先呢?”

“而且看这里,对方先动手,我方当事人是存在一个避免冲突行为的!”

老唐指着视频的一个截图道,那个时候,于二明已经动手了,一脚踹了过去。

居海清躲了一下没躲开,结果对方的耳光已经扇了上来,结结实实地给老居来了一下狠的。

“根据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点,第九条的规定,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说白了,辩论辩的一个是事实,一个是理由,也就是法律规定。

而这个意见,是今年才印发的,目的为了让基层办案人员知道,不能机械地把还手认定为互殴。

对面,派出所的代理人开口道:“视频中居海清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避免冲突,他只是在躲避对方的攻击,而后便直接反击!”

“而且这种反击是以报复为目的的……”

老唐闻言道:“整个冲突只有十几秒的时间!”

“而对方最开始的攻击也只是踹了一脚,连一秒都不到,那你告诉我这个所谓的不能认定为避免冲突是怎么认定的?”

“对方的攻击行为只有不到一秒,所以这边的避免冲突行为也只有一秒左右,难道也有问题?”

“不能因为时间短,就机械地将其认定不是避免冲突吧,那是不是说,对方动手了,只有跑开,才能算避免冲突?”

“早在几年前,两高和公安部便联合发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那请问被告,这个事里面到底谁是合法的,谁是不法的!!”

老唐的声音响彻了整个法庭,他几乎是吼着说出来的,如果法官认为他违背法庭秩序,那他愿意被驱逐,甚至愿意被行政拘留!

但是,该说的话一定要说出来。

明明是受了委屈的一方,结果必须得跑了才算是避免冲突是吧!

审判长开口道:“请原告代理人注意自己的发言。”

算是一句警告,不过也就是警告一下而已,老唐这边已经把该说的话说完了。

对面的代理人看了看身边的大汉,再次开口道:“我认为原告律师是在强词夺理,法确实不能向不法让步,但是对方的还击明显是为了报复,于正当防卫的理念相悖……”

老唐原本已经坐下了,又起来道:“哦,那你的意思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防卫才行,只要有任何攻击的意图,就不能算作防卫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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