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唐随即开始举证:“证据一,派出所关于被告几人的笔录,证明被告几人确实是通过名为赠送,实为贷款的方法进行商业欺诈。”
这个证据份量很重,公安机关的签字笔录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的,事实上刑事案件,这些笔录也是重要证据。
许守昌请的律师叫江中喜,在本地名声很大。
当然许守昌并不知道在,这位江律师名声大主要是因为资格老,以前在法院干过,当然不是做法官。
这会儿江中喜质证道:“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客观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派出所的笔录仅仅只是当时的一个询问结果,并不能证明……”
“证据二,被告等人在西平村进行人脸信息采集贷款时的视频证据,证明被告几人确实是让村民做了网贷。”
“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都无异议。”
这个不需要质证,确实做了网贷,但是呢,只要双方同意,通过网贷来支付货款是很正常的一种消费模式。
老唐随即拿出了第四份证据。
“证据四,由西坪村村支书助理拍摄的,被告等人告诉村民这是免费赠送产品的视频证据。”
仅仅只有二十多秒的视频,是在老唐来之前,薛玲玲拍的视频。
当然,没这个视频案子也能赢,十几个证人证言,加上派出所笔录,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案子基本上是可以拿下的。
而有了视频之后,那就是板上钉钉。
老唐继续举证,这次的举证是律所发票酒店住宿发票,以及来回车费这些,反正就是证明这些都是案件支出,前面那些都是浮云,这才是老唐的重点。
举证质证阶段结束,许守昌一言不发,他也不是傻子,能看出来自己这边问题很大。
但是怎么办,没办法只能受着。
法庭辩论开始,老唐再次开始了自己的表演。
“被告的欺诈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就是消费欺诈行为,证据一二三四可以证明该观点,通过所谓免费体检方式吸引村民注意力,又按照体检结果进行产品的所谓赠送。”
“实则是让村民进行贷款来购买,该行为侵犯了村民们的知情权,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进行退一赔三。”
“第二个部分,便是让我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络贷款,而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便是人脸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规定:”
第二款是个什么规定呢,很简单。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也就是说,你处理人脸信息的时候,只要没给说清楚,那都算是侵害自然人格权。
感觉这个规定好像特别严格,比其他个人信息被采集后严的多。
这是肯定的,因为人脸信息很容易和另一个技术结合起来,那就是“ai换脸”。
很多人对于这个换脸技术大概还停留在某些小电影那里,但事实上呢,现在有了你的人脸信息,通过“ai换脸”技术,就能在某些时候冒充你这个人了。
现在很多的app都是通过人脸识别来进行的,这个很要命,稍微不注意,你可能就背上了网贷,类似案件出过不少。
再加上一些别的原因,最高法专门出了这个规定,就是不能让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
“本案中,被告方并没有明确告知我方当事人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和识别是为了干嘛,根据证据二可以知道,被告只是说这么做是为了以后方便反馈。”
“所以应当视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未告知目的’。”
这样做是为了贷款,所以整个事本质上就是一个带着欺诈性质的买卖合同以及附随的贷款合同。
但是呢,买卖合同的欺诈是被告弄的,贷款合同实质上也是由被告通过欺诈来完成的,贷款是为了促成买卖,两者是一个强关联的关系。
类似于房贷和房屋买卖合同,后者被撤销,前者也自动撤销。
所以知情权和人格权在这里进行了混同,那根据规定第八条,进行维权的合理费用自然就得对方来出了。
这算是老唐做律师以来法庭辩论中比较长的辩论意见了,他必须得把里面的法律逻辑关系都给理清楚。
不出意外,江中喜听得有点晕。
东山县里一般的民事纠纷都很普通,都没见过这种“高端”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