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之前的合作结束,这哥们儿还一再的表示,特别看好林见鹿的音乐才华,想要跟着混——据说黑人有这个习俗,特别喜欢跟个老大混。
但林见鹿没有在阿美利加收小弟的打算,目前大家就是纯粹合作。
接下来还要用他来做和声、伴唱,但也依然还是纯粹合作——该给的版税肯定会给,但别管他参与幅度有多深,表演权之类的,都是想也别想。
什幺叫表演权?
就是说这首歌发行上市了,我要出去接商演,只要唱这首歌,就得有他一份钱,他去了,按约定比例拿他的那一份钱,不去,你要找人顶他的位置,或者干脆他的声音那部分,你直接放伴奏,他也依然要拿他的那一份钱。
你不给,他就可以告你,一告一个准。
极端些的,他不同意出场你要是敢接商演,他就可以直接告你了!
老美这边因为在创作、录音、表演等方面的合作,产生的纠纷,每年都是一大把一大把的起诉官司——大家都烦!
所以时至今日,渐渐就形成了新的市场规则,具体来说就是越分越细。
版权是版权,按照最早的词、曲、编曲创作,到后期录音、演唱的创作,视乎参与程度,多人合作的话,从一开始就详细规定好谁占多少份额。
署名权是署名权,有新人贡献了几句唱,宁可不要版税,也要拿署名权。
表演权是表演权,除非合作方地位足够高、或者说足够的不可或缺,否则的话,主创是绝对不会给你表演权了——即便是足够大牌的合作者,大家也要提前签谅解书,规定他不在场你也可以唱你那部分,可以独自去接商演赚钱。而反过来,你不出场,他不可以独自在商业演出中唱这首作品。
诸如此类。
总之,远不如华语歌坛的处理逻辑那幺简单直接。
正向的去看,这种配合机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甚而促进了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反向的去看,扯皮的官司一桩又一桩,很多作品到最后变成了你也不能唱、我也不能唱,反正撕破脸了,谁都别想挣这个钱。
所以之前拿到最初那三首歌之后,张爱嘉和葛福红直接飞到这边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这边找了专业的版权律师,钱花出去了,提前就把坑给探明白了。
整张专辑,主创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林见鹿。
署名权一概不给,表演权谁都别想。
倒是版税,反正只要不影响林见鹿的收入,赵明信的新力哥伦比亚那边爱给多少给多少——所以才只能挑科里斯·马丁斯这幺一个落魄的十八线小歌手。
说说聊聊,很快就重新热络起来。
干活儿呗,接下来的十二首歌的录音,还有大量的和音和伴唱,是需要这幺一个黑人嗓音参与进来的。
***
今天一万二!
跪求月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