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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只是首相罗伯特·皮尔爵士不负责任的个人想法,对亚瑟爵士的行为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但是,尽管如此,这依然不妨碍亚瑟自始至终都没把内务部常务秘书放在眼中。

作为海军部官僚,亚瑟当然没有资格插手其他部门的行政事务,可是,在亚瑟爵士的定义域当中,警务工作从来都不属于内务部的部门事务。

有人看到这里,肯定会抨击亚瑟爵士又在开自定义游戏了,但亚瑟爵士也有理由说的。

众所周知,苏格兰场是根据1829年《大都会警察法》设立的。

而在《大都会警察法》当中,明文规定了:依据乔治四世十年法案设立之大都会警察,其警员身份受国王授权,并在某位首席国务大臣监督之下执行职责。

说白了,内务部对于苏格兰场只有监督权,而苏格兰场的效忠对象也不是政府,而是服务于王冠。至于苏格兰场的两位行政长官,即警察厅长与副厅长,其任命权也在于国王,而不是内务部。内务部只不过是负责向国王提名人选,而国王陛下只是“恰巧”对内务部的提名很满意,所以在先前几次任命中没有反对罢了。

甚至于,在亚瑟看来,苏格兰场到底该不该归内务部监督,这个事也得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因为当初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直接写明内务大臣负责监督苏格兰场,而是写的苏格兰场应“在某位首席国务大臣监督之下执行职责”。

你怎么敢擅自定义“某位首席国务大臣”就是内务大臣?

内务部常务秘书塞缪尔·菲利普斯还敢自诩法律专家,还中殿律师会馆拿了执业资格?

真是岂有此理!

难道我们海军部的第一海军大臣哈丁顿伯爵就不是首席国务大臣了?

如果哈丁顿伯爵也是首席大臣,那就说明海军大臣有资格替内务大臣减减担子,如果海军大臣在得到女王陛下授权后可以监督苏格兰场,那警务部门向海军部秘书处汇报工作应该也很正常吧?

谈话之间,挖威斯敏斯特墙脚、臻《大都会警察法案》羊毛的亚瑟爵士已经如闪电般降临白厅街4号。说起苏格兰场,其实他们最近的日子也很不好过。

虽然伦敦周边地区的情况远比北部地区要好,但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宪章派成员在首都地区的频繁活动还是令大都会地区面临的治安压力激增。

更别提,在警力捉襟见肘的情况下,他们还得响应内务部的要求,抽调精兵干将赴曼彻斯特“指导”当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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