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韦恩只好主动开口问,“罗素先生,关于您拥有股份的蒸汽列车运营公司的安保委托,您是还有什么顾虑和要求吗?”
“倒也不全是生意上的事情……”
罗素先生想了想,最后还是从书桌上拿过了几份早已拟好的文件,“这是公司的法律顾问草拟好的委托合约,韦恩先生可以先看看,对条款是否有异议。如果需要修改的话,对方现在就在楼下。”
韦恩接过来一看,
好家伙,纸页上用打字机打印出来的小字密密麻麻的。
我觉得我们侦探社也需要一个法律顾问!
不过好在这几份委托上没有弄得太“云里雾里”,
虽然条款内容很细致,但是并没有使用比如说“根据某某某法案的要求”或者“按照啥啥啥法令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之类,光引用但是不写具体内容的埋坑式写法,
所以韦恩倒是也能基本看得懂。
合约的实际内容甚至还算厚道,主要业务包括三大块,为重要车次提供安保服务、平时负责清理沿线的匪帮或者歹徒,以及协助追缉特定的通缉犯。
“保障特定车次的运输安全”是按次收费,根据实际要求或者货物标的金额来计算,理论上侦探社要给出同样委托情况下的最优惠价格,
未完成任务的话,蒸汽列车运营公司可以不支付或者倒扣酬劳,按照合约中的具体条款执行,但也只有在出现重大失误,比如说人数和武器没有明显劣势,可安保人员还是未尽到保护义务就自己跑了、或者监守自盗之类,才需要贴钱赔偿。
“清理沿线的歹徒”或者“协助追捕特定的通缉犯”则和之前的委托差不多,不过蒸汽列车公司不再额外按比例支付酬金,而是以年计费,预支一部分、按季度拨付一部分、再暂扣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