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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眾的其他胥吏很明显也是都愣了一下,彼此对视,並不需要探討,却是都发现了这其中问题了。

事情若当真如此做,这个责任似乎確实是不太好追。

首先,借贷青苗法的借贷人是换井的民户,十之八九是会以族產的形式借的。

北宋是有族產这个概念的,庆历新政中范仲淹的变法十条唯独就留下的就是这么一条。

然而眾所周知,集体的功劳就等於没功劳,集体的责任就等於没责任,那这集体的借条……

官府本来就不占理,也找不到具体背锅的人,便是想欺负老实人也找不到这个老实人的。

至於那些赚了水钱的富户?人家也付过钱了啊,当人家是好欺负的么?

按理来说,这个钱的追责,当然是应该要落在这些胥吏的头上的,也是最应该落在这些胥吏的头上的。

那么,如果这个钱他们有,那当然好说,如果没有呢?

百姓欠了官府的钱,为了平帐,胥吏可以苦苦相逼,哪怕是最后让百姓卖儿卖女,也不是不可以。可如果这个钱是拿来做生意,赔了,那么请问,谁去逼迫胥吏们去卖儿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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